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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中国检验检疫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检验检疫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A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SSOCIATION(缩写“CIQ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与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人士自愿组成,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按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国内外致力于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人士,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发挥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进出口产品质量的提高,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和工农业生产安全,为国家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受民政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德外大街华严北里甲1号健翔山庄C10、11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内外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及标准,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二)组织推动并指导全国进出口企业开展质量提升活动,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我国生态安全和国民健康; 
(三)制定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公约,建立进出口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 
(四)建立检验检疫信息化服务平台,开展检验检疫领域的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政府管理和决策建言献策; 
(五)为会员和社会其他组织提供检验检疫技术、方法以及标准的培训和咨询服务; 
(六)开展国际间的交流合作,发展与其它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相关行业组织之间的民间友好往来; 
(七)组织国内外与检验检疫、进出口业务相关的展览、会议、学术交流活动;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开展有利于检验检疫业务的经营活动; 
(九)协调和指导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的业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和特邀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承认和遵守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检验检疫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 
(二)个人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热心检验检疫事业的个人; 
(三)荣誉会员和特邀会员:对本会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的威望,热心参与支持本会活动的团体或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办理会员审核、登记手续;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和信息资料; 
(四)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不组织、不参加有损本会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被剥夺公民权利的会员,会籍自动取消。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届召开一次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者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负责全面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会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其他与本会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的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向会长报告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分支机构,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活动,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或有关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四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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