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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食品安全条例》初探

2019-06-05 来源:HACCP公社

【编者按】


本文作者来自海关监管一线,参与跟踪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加拿大食品安全法多年,获得美国FSMA《食品安全预防控制法规》(21 CFR Part 117 )培训教师资质。即了解美国等主要贸易国家法规,又具备丰富的监管经验。他们研究撰写的这篇研究文章,极具参考价值。经作者授权,现发布与此,供各位读者品鉴交流。


近年来,加拿大官方为顺应不断变化的全球食品贸易环境,保障食品安全,在监管机构改革、立法建设和食品安全合作治理等方面做了很多尝试与改进。 

2015年,加拿大正式实施《食品安全法案》(SFCA),该法案以保证加拿大食品安全及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为目标,全面整合和提升了加拿大食品安全法规体系。2018 年6月13日,已经出台多年的加拿大《食品安全法案》(SFCA)配套法规《食品安全条例》(SFCR)发布并于2019年1月15日正式生效实施。《条例》取代原有的《水产品检验法》、《肉类检验法》、《加拿大农产品法》等3部单独商品法和其他13项规章,旨在建立一种更加坚固、以预防为主的综合性监管方式,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对进出口食品的管控。本文针对《条例》进行初浅说明,不足和错误之处请读者大咖加以指正。

01 基本情况

《条例》是加拿大《食品安全法案》的配套法规,包括16个章节,具体为:

  1. 相关定义;
  2. 进出口贸易相关内容;
  3. 进出口及检验检疫许可;
  4. 危害预防控制措施;
  5. 追溯性;
  6. 商品特殊要求;
  7. 国外系统认可;
  8. 部长级豁免;
  9. 检查相关要求;
  10. 包装;
  11. 标签;
  12. 等级及等级名称;
  13. 有机产品;
  14. 查封与扣留;
  15. 过渡期相关规定;
  16. 法规修订、废止、生效相关规定。 

《条例》将于2019年1月15日正式生效,有些要求在生效后需要必须立即得到满足,其他要求将根据食品种类、活动类型和企业规模在12到30个月内分阶段实行。这些要求相继生效后,对我国与加拿大进出口食品贸易将会产生一定影响,具体过渡期安排见下表:

《条例》完全生效后,《食品安全法案》将废除涉及《水产品检验法》《肉类检验法》《加拿大农产品法案》3部法律中的13项规章,具体为《水产品检查章程》《肉检查章程》《鸡蛋条例》《新鲜水果及蔬菜规例》《蜂蜜条例》《枫叶产品条例》《加工鸡蛋条例》《加工产品条例》《乳制品条例》《许可证和仲裁条例》《禽畜屠体分级规例》《有机产品条例》和《酿制条例》。同时,《消费者包装和标签法案》《刑法典》《饲料法案》《食品和药品法》《种子行动》《动物健康法案》《控制药物和物质法》《关税》等8部法规修改后的相应条款也同时生效。

02 主要特点

之前,加拿大对食品的监管更多的是基于单独的商品法和条例,如《肉类检验法》及其条例、《水产品检验法》及其条例等,而《食品安全法案》及其条例的出台,则是针对所有食品商品,建立了一种更加坚固的,以预防为主的综合性监管方式。它有几个显着特点:
 
实施食品企业许可制度。《条例》规定,大多数食品企业需要根据其生产、经营内容取得许可执照。许可制度有助于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FIA)直接与食品企业沟通,更好的识别食品安全风险,有针对性的实施检验工作。经营下列内容的食品企业需要取得执照:进口食品;加工、包装可以销售到其它省区或出口的食品;需要出口证书的出口食品;屠宰肉制品(用于出口或省际贸易),储存和装卸供CFIA检查的进口肉类产品。企业申请时,需要提交企业的经营类型、地点以及执照涵盖的食品种类等相关信息。
 
建立可追溯体系。《条例》规定从事下列活动的食品企业需要建立可追溯系统:进出口食品,跨省分销或运输食品,加工和包装供出口及运往其他省或地区的食品;供出口或省际贸易的种植和收获的新鲜水果或蔬菜;用于出口或省际贸易的屠宰肉制品;储存和装卸供CFIA检查的进口肉类产品;在零售店向消费者销售食品。《条例》规定食品企业需要建立文档,以实现产品的可追溯要求。可追溯性文档可以是电子版或纸质版,要求至少保存两年。可追溯性文件应能够迅速识别食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通用名称,制造商、生产商、存储商、包装商或标签商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可以追溯食品的批次代码或其他唯一识别码;向前一步追溯到食品的供应商,包括供应食品的日期;向后一步追溯到买家,包括供应食品的日期;跟踪所销售的食品在提供给下一家之前的运输轨迹;如适用,还要识别和向前追溯到食品的配料(含屠宰动物),以及供应日期。
 
实施食品安全预防性控制计划(PCP)。根据《条例》要求,进口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进口食品实施有效控制,对供应商实施的良好生产规范和HACCP体系进行验证,确保其实施的PCP能够保证食物安全并符合加拿大法规要求。预防性食品安全控制措施能够帮助企业在生产过程早期发现和纠正问题。食品安全预防性控制措施需要企业根据食品类别识别风险,制定计划,有效地预防由以下因素引发的风险:卫生和有害生物防治;处理和加工;设备;生产设施的危害和运营;卸载、装载和储存食物;员工能力;员工卫生;员工健康;投诉与召回。

03 进出口方面要求

《条例》除确定食品企业许可、可追溯性和食品安全预防性控制计划三个关键的食品安全要素外,还涵盖了较多有关进出口食品的要求。
 
进口食品方面:
一是要求进口食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制造、准备、储存、包装和加贴标签;二是对境内从事食品进口的企业实施许可制度,要求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三是规定了对出口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实施评估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该国家的立法框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置、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实施情况等方面;四是规定在食品进口前,进口商要向CFIA提供货物信息,包括许可证及其号码、收货人名称及地址、原产国、第一入境口岸、食品名称及数量,以及CFIA要求提供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五是要求CFIA在入境口岸对进口货物进行食品安全卫生状况的检查。如果是肉类产品,还必须在官方许可的地点进行储存和加工处理。
 
出口食品方面:
《条例》旨在通过加强监管,扩大加拿大食品出口。特别是通过与美国等其他国家的食品安全现代化努力保持同步, 支持加拿大取得更多市场准入资格。如要求履行外国政府的要求, 或出口肉类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法案》,CFIA将在《食品安全法案》框架下签发产品证书。《条例》规定出口产品满足进口国要求即可,但在没有外国要求的情况下,如果符合外国客户规格,则在出口食品方面的某些规定也适用例外情况。

04 对策与建议

加拿大《食品安全法案》及条例重点是预防和减轻食品安全风险,明确了食品企业应对其生产和销售的食品安全负有责任,反映了国际公认的标准和管理要求。虽然与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方案》要求类似,并且我国现有出口食品企业均建立并实施了HACCP管理体系,能够满足《条例》的基本要求,但针对《条例》的细节条款仍需要重新审视,以满足加拿大的食品安全要求。
 
提升应对能力。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有步骤地集中更新和修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本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2018年以来,已经有印度、尼日利亚、黑山、肯尼亚等国家大量向WTO通报了涉及食品安全法规、标准的制修订信息。建议海关总署组织食品安全领域专家收集梳理各国进出口产品准入标准、技术法规、海关监管政策措施等,开展深入研究并提出应对方案,特别是针对新出台的法规、标准等及时组织评议,反馈中方关注和意见,以有力扞卫我国进出口食品行业利益。
 
做好调研宣贯。建议我国相关部门邀请CFIA官员对《条例》主要内容和我国重要关切进行解读,并开展针对输加食品企业现状的摸底调研工作,分析与评估《条例》对我国出口加拿大食品企业可能带来的影响。同时,要加大对输加食品企业培训和帮扶力度,指导相关企业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立符合《条例》要求的食品安全预防控制性计划,最大程度符合加拿大法律法规要求。
 
用好工具指南。
为帮助企业更好地满足《条例》要求并进行合规性评估,CFIA在其官方网站上提供了一系列指南和工具:许可判断工具、预防性控制计划判断工具、可追溯性判断工具。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活动类型和产品类别充分利用这些工具,评估判断自己的产品或活动是否需要执行相关的规定,从而进行改进或调整,以达到最终满意的效果。
 
开展双边合作。CFIA为缓解潜在的不安全产品进入加拿大的风险,一直在加强其在国内和国外的预防性工作,其下属的海外验证办公室(FVO)将开展技术帮助、食品安全系统评估和企业验证等工作,负责对那些向加拿大出口食品的企业进行企业现场验证。因此,对加拿大的出口食品企业将会面临更严格的准入检查。《条例》提出,加方将制定包括进出口食品在内的标准检验程序(IAIM),为推进执法的一致性和客观性提供技术支持。中加双方可就两国贸易量较大的肉类、乳制品等开展相关技术交流和合作,为加强两国进出口食品方面的检验监管标准化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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