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解读
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8401是由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和国家纺织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起草的,主要内容包括该标准适用范围、技术指标及要求、安全技术类别及标注要求、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适用范围除以下产品以外的所有在中国境内销售的面料、里料以及服用、装饰用及家用纺织产品都适用GB 18401。——土工布、防水油毡基布等工程用纺织产品——造纸毛毯、帘子布、过滤布、绝缘纺织品等工业用纺织产品——无土栽培基布等农业用纺织产品——防毒、防辐射、耐高温等特种防护用品——渔网、缆绳、登山用绳索等网绳类产品——麻袋、邮包等包装产品——医用纱布、绷带等医疗用品——布艺类及毛绒类玩具——布艺工艺品——广告灯箱布、遮阳布、帐篷等室外产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箱包、背提包、鞋、伞等——地毯技术指标及要求GB 18401-2010对纺织产品的最基本安全性能测试项目及相关指标作出了具体的要求,见下表。
项目 |
测试方法 |
要求 | |||
A类 |
B类 |
C类 | |||
甲醛含量/(mg/kg)≤ |
GB/T 2912.1 |
20 |
75 |
300 | |
pH值a |
GB/T 7573 |
4.0~7.5 |
4.0~8.5 |
4.0~9.0 | |
染色牢度b/级≥ |
耐水(变色、沾色) |
GB/T 5713 |
3-4 |
3 |
3 |
耐酸汗渍(变色、沾色) |
GB/T 3922 |
3-4 |
3 |
3 | |
耐碱汗渍(变色、沾色) |
GB/T 3922 |
3-4 |
3 |
3 | |
耐干摩擦 |
GB/T 3920 |
4 |
3 |
3 | |
耐唾液(变色、沾色) |
GB/T 18886 |
4 |
- |
- | |
异味 |
GB/T 18401 |
无 |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c/(mg/kg) |
GB/T 17591 GB/T 23344 |
禁用 | |||
备注: a.后续加工工艺中必须要经过湿处理的非最终产品,pH值可放宽至4.0~10.5之间。 b.对需经洗涤褪色工艺的非最终产品、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要求;扎染、蜡染等传统的手工着色产品不要求;耐唾液色牢度仅考核婴幼儿纺织产品,婴幼儿纺织产品是指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或身高2500px及以下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 c.致癌芳香胺是指标准中附录C致癌芳香胺清单中的24种,规定总限量值≤20mg/kg。 |
安全技术类别及标注要求产品按最终用途分为以下3类(需用户加工后方可使用的产品如面料、纱线根据最终用途分类,产品分类示例见下表所示):——婴幼儿纺织产品——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
类型 |
典型示例 |
婴幼儿纺织产品 |
尿布、内衣、围嘴儿、睡衣、手套、袜子、外衣、帽子、床上用品 |
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 |
内衣、衬衣、裙子、裤子、袜子、床单、被套、毛巾、泳衣、帽子 |
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 |
外衣、裙子、裤子、窗帘、床罩、墙布 |
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要求,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要求,其中窗帘等悬挂类装饰产品不考核耐汗渍色牢度。婴幼儿纺织产品外的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类别(例如A类、B类或C类)。产品按件标注一种类别。
欧盟儿童服装绳索要求解读
欧盟通过《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的协调标准EN 14682-2007《童装抽绳和绳索的安全性》对儿童服装上的绳索作出了强制性的具体要求。该标准对14岁以下儿童服装(包括戏服、滑雪服)的抽绳或绳索的安全性按分年龄段做了具体细致的规定,目的是尽可能的减少由于童装上绳索给儿童带来的意外事故。
EN 14682-2007的要求如下:
(1) 总体要求
① 抽绳、功能性绳索和腰带的自由端不能含有立体装饰物(包括套环)或者打结,应采用热封等方法确保自由端不散开;抽绳必须至少有1个点固定在衣服上,并距离出口距离相等;
② 衣服上突出的圈周长不超过75mm,平圈的缝合点之间的距离不超过75mm;
③ 脚踝处的拉链头(包括装饰物)总长度不超过75mm,且不能超过下装的最底端;
④ 调节拉袢的宽度不小于20mm。
(2) 头颈部
EN 14682对儿童服装头颈部的抽绳、功能性绳索、装饰性绳索、肩带、三角背心、调节拉袢以及固定在衣服上的装饰物按年龄段分别列出了要求,如下:
① 抽绳:7岁以下的儿童服装,不得使用;7~14岁的儿童服装,不能有自由端;当衣服调节到最宽松时,不能有突出的圈,调节到适合穿着时,周长不超过150mm;
② 功能性绳索:7岁以下的儿童服装,不得使用;7~14岁儿的童服装,不超过75mm,且除肩带和三角背心外,不得使用弹力材料;
③ 装饰性绳索:7岁以下的儿童服装,不得使用;7~14岁的儿童服装,连同附件不超过75mm,不得使用弹力材料;
④ 肩带:7岁以下的儿童服装,必须使用一段完整材料制成并缝合在衣服的前后端,肩带上的装饰性绳索及固定圈的长度或周长不超过75mm;7~14岁的儿童服装,从打结的位置开始测量,到尾端长度不超过140mm,肩带上的圈的周长不超过75mm;
⑤ 三角背心:不应含有自由端;
⑥ 调节拉袢:长度不超过75mm;
⑦ 固定在衣服上的装饰物:仅针对7岁以下的儿童服装,固定在衣服上的绳带装饰物如蝴蝶结,自由端长度、装饰物圈的周长不超过75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