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起,农业部发布的关于《饲料原料目录》的1773号公告将施行。公告规定,《饲料原料目录》第三部分中“强制性标识要求”所规定的为质量要求或卫生特征指标,应在原料标签的分析保证值等项目中列出。第四部分所列单一饲料品种是应当办理进口登记证的产品。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2013年1月1日前启运的进口饲料原料仍按原规定和要求执行;2013年1月1日后启运的进口饲料原料,在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进口报检时,均应按照1773号公告提供《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复印件),同时应符合饲料标签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773号公告提出的强制性标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