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验检疫学会宠物食品用品检验检疫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检验检疫学会宠物食品用品检验检疫分会(简称宠物分会)根据《中国检验检疫学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宠物分会是由国内从事宠物产业管理、研究机构和生产、贸易企业,以及从事宠物行业检验检疫的机构和热心于宠物产业检验检疫的各相关协会、学会等团体自愿组成,为非经营性的中介组织。
第三条 宠物分会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下,发挥政府和会员之间纽带和桥梁作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进出口产品的质量,提高企业的信誉和知名度,开展国际交流,更好地为国家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宠物分会的宗旨是统筹宠物产业进出口贸易活动,为我国宠物行业对外贸易有秩序地发展服务。
宠物分会按组织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宠物产业的建议和要求。引导行业内各成员在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合作和竟争,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并与国内外行业组织发展合作联系。
第五条 宠物分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
第二章 职 能
第六条 宠物分会具有对全行业会员的对外贸易活动具体指导、协调、咨询和服务的职能。
(一)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宠物行业的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市场、质量标准等进行协调,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宠物行业宏观调控,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和本行业的整体利益;
(二) 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代表本行业参加相应的国际行业组织,出席有关国际专业会议,开展国际交流,签署合作文件,办理交涉事项;
(三) 协助会员进行商品宣传介绍,组织、协调会员参加国内外的专业展览会、交易会、拍卖会、博览会和出国考察、推销、订货、技术交流活动;
(四) 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搞好市场调研,向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接受会员申诉,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及客户之间的贸易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 对违反宠物分会工作条例、不执行分会决议的会员,视情节轻重,有权实行批评、警告、通报、暂停直至取消会籍等制裁措施;并有权建议政府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出口注册备案资格。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会员
凡在国内注册、合法从事宠物产业管理、研究机构和生产、贸易企业,以及从事宠物产业检验检疫的机构和热心于宠物产业检验检疫的各相关协会、学会等团体,承认本分会工作条例,参加本分会组织的活动,均可申请加入。本分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会员入会必须提交申请资料,并办理登记手续,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八条 会员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宠物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享受宠物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 对宠物分会的工作有权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有权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宠物分会领导成员,有权向协会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
(四) 对违法和违反宠物分会工作条例的行为有揭发和控告权,同时有申辩权;
(五) 当宠物分会会员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宠物分会出面协助调解。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宠物分会工作条例,认真执行宠物分会决议,接受宠物分会出面协助调解;
(二) 支持和承担宠物分会委托的工作,为宠物分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提供宠物分会所需的信息、资料和数据。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宠物分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应每两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提前或推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要有半数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能
(一) 制定和修改宠物分会工作条例;
(二) 民主协商选举理事会成员;
(三) 审议和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能
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动议,可提前、推迟或增开理事会,代表宠物分会行使职权,其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宠物分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 选举产生正、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 协调、制订宠物产业出口价格;
(四) 协助做好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为工作方便,成立分会核心组,由理事会经民主选举产生,承担理事会交给的任务。
第十四条 宠物分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和专职人员,具体负责业务开展和日常联络工作;办公地点设在中国检验检疫学会。
第十五条 宠物分会会长、副会长实行任期制,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章 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策划组织活动、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 社会捐赠和赞助。
(四) 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会费标准
(一)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二)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4万元。
(三)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9000元。
(四) 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八条 经费支出
(一) 会议活动经费。
(二) 帮助会员拓展市场活动费用。
(三) 日常工作开支。
(四) 其它有关开支。
第十九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
由中国检验检疫学会统一管理,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接受宠物分会理事会和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宠物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