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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动物保护法纵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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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5

    核心提示: 在国内法之外,欧洲也还出台了一些国际性动物保护公约。这些公约对各缔约国也有相当大的约束作用,如1976年通过的《保护农畜欧洲公约》、1979年制定的《保护屠宰用动物欧洲公约》等。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禁止虐待动物法》。

    1.葡萄牙1995年的《保护动物法》第一章“保护的总原则”列举了以下四个保护原则。一是禁止所有的造成不必要的死亡、虐待、持续的痛苦或剧烈伤害等非法残暴对待动物的行为。二是动物患病、受伤或者处于危险的边沿,应该得到尽可能的帮助。三是禁止要求动物做力不能及的事情;禁止用带结的鞭子和大于5毫米的马刺或者其他可能对领头动物身体造成孔形伤害的工具,马术、斗牛和其他法律所许可的情况除外;如果不是出于诊治、使之康复或者使之立即而又有尊严地死亡的目的,禁止从他人家庭、商业、工业或者其他场所获得或者处置处于人类保护和照顾的体弱、生病、衰败或者年老的动物;禁止有意抛弃处于他人家庭、商业、工业或者其他场所获得人类保护和照顾的动物;除非经过证实的科学实验需要,禁止把动物利用于导致其相当疼痛、痛苦的教学、训练、拍电影、展览、广告或者其他类似的活动;除非出于打猎的实践需要,禁止让动物从事特别困难的训练或者使动物参与到和其他动物对抗的实验或者娱乐之中。四是濒危动物物种应该得到符合其生态系统规律的保护。可以看出,这四个总的原则是基本原则和具体调整规则结合的产物。

    2.瑞典2002年修订的《动物福利法》第2部分(关于动物管理和对待的基本规定)虽然没有用专门的条款来归纳动物福利保护的基本原则,但该部分利用8条的篇幅阐述了对待动物的基本态度,如该法第2条第1款规定:“动物必须被善待,并且能够得到保护,避免不必要的痛苦和疾病。”第3条第1款规定:“动物应该得到充足的食物、水和充分的照顾。”第4条是关于动物的栖息场所条件的问题,第5条是关于动物的过度劳作问题,第6条是关于动物行动自由的限制问题,第7条和第8条是分别关于动物买卖和运输的基本规定,9条是关于生病和受伤动物的救治或者人道扑杀问题。可以看出,它们充分地体现了“没有正当的理由,任何人不得引起动物疼痛、痛苦或者忧伤”的基本原则。

    典型的动物福利保护基本法或者综合性法律主要有瑞典1988年颁布的《动物福利法》、丹麦1991年颁布的《动物福利法》、德国1993年颁布的《动物福利法》、葡萄牙1995年颁布的《保护动物法》等。专门的动物福利保护法律或者法令,以英国为例,该国1906年颁布了《狗法》,1930年颁布了《控制狗的法令》,1983年修订了《宠物动物法》(1951年颁布)等;以瑞典为例,该国1987年修订了《猫狗监管法》(1943年颁布),1999年颁布了《狗的饲养、销售和喂食法》,2000年颁布了《狗标记和登记条例》等。

    3.英国:为动物立法源远流长

    其实,欧美许多国家在19世纪就基本完成了防止虐待动物的立法。1809年,有人在英国国会提出禁止虐待动物的提案。这个提案在上院获得通过,但在下院却遭到一片嘲笑。但没过太久,世界上第一个反虐待动物的法案还是在英国诞生了。

    1822年,被称为“人道的迪克”的理查德·马丁提出“反对虐待以及不恰当地对待牛的行为”的法案,并在英国国会获得通过,这就是着名的《马丁法案》。两年后,在伦敦一家咖啡屋里,牧师亚瑟·布鲁姆召集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动物福利组织“反虐待动物协会”(PSPCA)。协会里的专职监察员领取很少的薪水,却工作得非常认真,他们不停地向公众宣传动物福利知识,向学校提供教材,对虐待动物的人提起公诉。1840年,英国女王维多利亚给协会冠以“皇家”头衔。

    目前,英国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有10多个,如鸟类保护法,动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及乡村法,宠物法,斗鸡法,动物麻醉保护法,动物遗弃法案,动物寄宿法案,兽医法……不仅面面俱到,而且不断修订,甚至对饲养以供食用的动物,法律还规定要由专职人员实行“无痛感的”宰杀。

    最近,英国新的家畜福利法已呈送议会,根据新法的规定,年龄低于16岁的儿童,因还不够成熟,不能承担起照顾、保护宠物的责任,将被禁止购买宠物,家庭里的所有新增宠物都必须由成人购买;与此同时,商场为了促销而赠送金鱼的传统做法将被禁止。对于对动物的侵权行为,新法有更加严格的惩罚措施,新法还加强了对动物园这些“圈养动物”的地方的管理。

    4.美法德:动物立法详细周到

    美国不但制定了《反虐待动物法案》,还专门制定了《动物福利法案》,对人该给动物一个什么样的正常生存环境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法国在1850年通过了反虐待动物法案,爱尔兰、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等欧洲国家也相继出台了反虐待动物的法案。

    二战以后,这些国家又根据社会变化和需求,陆续制定了动物保护法和相应的管理条例和法规。比如,瑞典就在原有动物保护法律的基础上,于1997年制定了强制执行的《牲畜权利法》。这部旨在改善动物福利的法律规定,不能用过于拥挤和窄小的笼舍养鸡,在夏季必须把牛放出去吃草,猪要有稻草铺地以便休息。这些规定都是针对机械化饲养动物导致的严重贬损动物生命的情况而设立的。

    德国《动物保护法》强调,必须把人以外的动物列入道德关怀的范围之内,对于动物的生命,人们应该像对待在心智能力上居于同等层次的人的生命一样尊重。凡是人为给动物造成痛苦的都要追究法律责任。该法甚至规定,在宰杀动物时必须使用麻醉药,这不仅适用于所有的温血动物,而且包括冷血动物,如鱼类。在德国买鱼不能把活鱼带回家,在鱼出水前要将鱼一下处死,以尽量减少活鱼在离开水的情况下憋死的痛苦。如果执意要把活鱼带回家,必须去药店买一粒“晕鱼丸”,这种“晕鱼丸”放入水中后立刻融化,鱼儿在几秒种后就会被麻醉而晕睡,在宰杀时,鱼就不会有丝毫痛苦了。

    动物立法:世界潮流

    在国内法之外,欧洲也还出台了一些国际性动物保护公约。这些公约对各缔约国也有相当大的约束作用,如1976年通过的《保护农畜欧洲公约》、1979年制定的《保护屠宰用动物欧洲公约》等。

    在亚洲,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日本等国和中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在上个世纪完成了动物福利立法。虽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社会发展程度各不相同,但它们的动物福利法都有类似的主旨。新加坡1965年制定的《畜鸟法》是为了“防止对畜或鸟类的虐待,为改善畜、鸟的一般福利以及与之有关的目的”。菲律宾1998年出台的《动物保护法》的主旨是,为了“通过督导及管制一切作为商业对象或家庭宠物之目的而繁殖、保留、养护、治疗或训练动物之场所,以对菲律宾所有动物的福利进行保护及促进”。香港的《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旨在“禁止与惩罚残酷对待动物”。台湾《动物保护法》则是为了“尊重动物生命及保护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