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检验鉴定人员水平考试管理办法》、《检验鉴定人员继续教育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使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符合高技术服务产业发展的需求,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水平考试管理,根据中国检验检疫学会章程、中国检验检疫学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以下简称“分会”)工作条例以及分会行业自律公约,经征求分会理事会成员意见,我会制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水平考试管理办法》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职业培训管理规定》(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
1.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水平考试管理办法》
2.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职业培训管理规定》
中国检验检疫学会
2015年4月15日
附件1: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水平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符合高技术服务产业发展的需求,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水平考试管理,根据《中国检验检疫学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中国检验检疫学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以下简称“分会”)工作条例》以及《中国检验检疫学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分会行业自律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水平考试(以下简称“考试”)是对相关人员所具备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基础知识及业务知识和技术能力水平的综合考试和测评。
第三条 考试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自愿参加、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测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统一评价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分会成立考试专家技术委员会,负责设计考试科目、设定考试内容、确定考试形式等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条 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基础知识为必考科目,考生根据需要选择相应业务知识参加考试,基础知识和考生选择的任一门业务知识科目成绩全部合格方可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人员水平考试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考试形式选取书面和现场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报名
第六条 考试每年举行2次,分别为5月和11月,考试前2-3个月在分会网站发布考试通知。
第七条 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到协会指定网站报名。经网上报名成功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第八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在中国具有合法工作权的外籍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一)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不满5年的人员;
(二)因舞弊行为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的,自行为确定之日起不满5年的人员;
(三)因欺诈行为在检验鉴定行业范围内通报的人员,自行为确定之日起不满5年的人员。
第三章 命题
第九条 考试命题遵循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原则。
第十条 分会组织考试专家委员会依照大纲要求,编写试题,建立题库并及时完成题库的更新。
第十一条每次考前分会组织专家,分析前一次考试情况,确定最新的试题命题标准,从题库抽取试题或根据形势发展编制考题,形成试卷。
第十二条 试卷由分会指定相关考试服务机构制作,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签订合作协议,严格保密要求。
第十三条 试卷、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秘密文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十四条 专家在参加命题工作前应与分会签署保密承诺书。
第四章 考务
第十五条 分会按照方便应考的原则,建立严格、高效的考务工作机制,保证考试安全、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分会根据需要可委托相关单位做好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负责对外发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受理考试报名、设置考区和考点、安排考场、监考等。
第十七条 应考人员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需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第十八条 分会统一组织阅卷和评定工作,试卷和相关样品由分会统一保存归档。
第十九条 考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由分会在考试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布。应考人员可以通过指定方式查询考试成绩。
第二十条 考生对考试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考试结果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向分会书面提出申请对本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
第五章 考试成绩的保留与延续
第二十一条 考试采用合格成绩保留制度,即在两次连续考试中,考生先后通过两科考试后,可获得证书。
第二十二条 考试成绩合格,由协会颁发证书,有效期4年。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方可延续证书有效。具体培训方式及证书换发方式见《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继续教育职业培训管理规定》。
第六章 纪律
第二十三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有伪造证件、提供虚假报名材料、冒名代考以及其他作弊行为的,经查实,取消其考试成绩,5年内不受理其报名申请;已经获得考试证书的,取消其考试证书。
第二十四条 专家及相关考务人员在考试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泄密事件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6日起施行。
附件2: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职业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养与专业素质,持续提高从业人员技能水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水平考试管理办法》、《中国检验检疫学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行业自律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从业人员指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水平考试管理办法》通过检验鉴定人员水平考试的人员。
第三条 继续教育职业培训是从业人员延续水平考试合格的必要条件,在证书有效期内,需参加继续教育职业培训,方可保证证书持续有效。
第四条 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职业培训由中国检验检疫学会(以下简称“分会”)统一管理,分会组织考试专家技术委员会负责培训内容、培训要求、培训形式的规划。
第五条 分会考试专家技术委员会制定继续教育职业培训大纲,内容包括检验鉴定行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检验鉴定专业知识等方面。
第六条 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应当参加继续教育职业培训,从业人员4年的继续教育职业培训时数累计不少于40个学时。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提供必要条件,支持、保障本机构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职业培训,完成培训要求。
第七条 协会对培训记录进行登记管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职业培训记录可以通过协会数据库查询。
第八条 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职业培训并提出换证申请的,可换发新的考试合格证书;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职业培训的,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第九条 本规定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4月1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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