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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验检疫学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行业自律公约

2013-03-08 来源: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

为保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市场的稳定发展,建立良好的检验鉴定行业诚信自律机制,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根据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通标标准技术服务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莱茵检测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毛麻纺织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华夏力鸿商品检验有限公司、必维申美商品检测(上海)有限公司、福州汉斯曼产品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10家副会长单位的倡议,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倡议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全体会员单位达成行业自律公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自觉接受协会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领导,严格遵守分会工作条例和相关制度,依法维护分会和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分会活动,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支持分会的各项工作,支持分会网站和分会会员通讯等宣传平台的建设。

四、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客户至上”的观念,树立良好的行业及企业形象,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切实保证优质服务和技术质量保障。

五、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与协作,增强信息沟通与人员、技术等的交流,互通有无,资源共享,建立强强联合,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六、会员单位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监督,反对非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

七、诚实守信,文明经营,不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严禁以虚假广告宣传自身品牌,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坏、诋毁他人名誉和利益。

八、会员单位应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及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技术水平。认真做到定岗定编,持证上岗,同时对所属人员要依法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实施。分会将不定期在分会网站公布会员单位从业人员获得资格证书情况。

九、会员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规范从业人员检验审核行为,凡是发现同行业中检验审核人员存在索要、收取被检单位或关系人钱物的情况,公约签署单位有义务向分会反映,经调查、核实后,可在分会范围内通报。凡是因检验审核人员存在索要、收取被检单位或关系人钱物的情况而被会员单位开除的,一律在分会范围内通报。

十、未经会员单位之间协商同意,不得接受、聘用他方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接到分会有关本单位从业人员可能的违纪信息后,公约签约单位应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与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向分会反馈。

十一、分会及上级主管部门对本公约实施监管,各会员单位应加强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会员单位之间发生各种争议时,应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必要时可向本会及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十三、对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一经发现或举报核实,将在分会内予以通报,情节严重者取消会员资格。

十四、本公约经相关单位负责人签署生效。

十五、如签署本公约的机构需要退出,应书面向分会提出申请,并由分会通知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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