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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品不如实申报受处罚

2014-11-03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案情简介】

日前,某贸易公司向宁波检验检疫局报检一批进口货物,申报的货物型号为充电式电钻:ML-CD37,充电式螺丝批:ML-CS26;用于工厂生产作业。但是,货物外包装上的型号标为充电式电钻:SMT-1000,充电式螺丝批:SMT-480;实际用途为电视购物销售民用。该公司报检后取得了“入境货物通关单”。此外,申报的电压分别为14.4V和4.8V,而产品铭牌上的电压都是220V。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及界定表》,额定电压大于50V但不超过440V的,该类产品须进行CCC认证。该公司以虚报电压的方式逃避CCC认证,其行为已经违法,宁波局依法对其处以15万元罚款。

【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单证的,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该公司不如实申报货物的型号、用途并取得“入境货物通关单”的行为适用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进口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公司虚报产品电压,进口未经认证的产品适用该规定。

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质检总局85号令),宁波局选择使用《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对其进行处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该两个以上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法律责任有重合规定的,应合并处罚种类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合并处罚种类追究法律责任的,对于违法行为严重的,合并全部处罚种类;对于违法行为轻微的,选择部分或较轻的处罚种类。

合并处罚种类,两个以上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都有罚款规定的,不累加罚款数额,应当选择使用罚款数额较大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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